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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动态管理,您知道吗?

时间:2017-03-27 20:52来源:萧山国税 作者:admin 点击:
  

一年一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正在火热开展,今天,小编将来跟您聊聊纳税信用评价的那些事儿~

Q:未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如何补评?

A:纳税人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包括: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Q: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A: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将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将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Q: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A:纳税信用是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评价。税务机关每月采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记录,并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将及时调整该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

  动态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评价结果的情形包括: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Q:在日常经营中,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避免造成纳税信用扣分?

A:目前,容易造成纳税信用扣分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每次扣5分。

  (2)发票损毁、丢失。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擅自损毁发票的,每次扣11分。

  (3)少缴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5万元以下的扣3分。


 

Q: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企业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信用评价时会受影响吗?

A:以下两种情形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一是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逾期申报的,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来源:萧山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