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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强化拍卖活动监管成效显著

时间:2009-11-28 13:0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监管,促进拍卖市场健康发展,今年以来,分局六措并举加大对拍卖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10月份,分局共办理拍卖备案72件,审查拍卖委托合同90份、拍卖成交确认书557份,拍卖成交金额达11281万元,现场监拍13次,有效地规范了拍卖秩序。

一、加大宣传服务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座谈会和日常巡查等形式广泛宣传《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引导企业增强法制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求各拍卖企业在刊登拍卖公告时必须标注工商部门监督电话,对委托拍卖标的权属及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签字;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建立备案电子台帐

为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拍卖备案活动的查询分析和归纳总结,分局于2008年建立了拍卖备案电子台帐。该台帐包括前期备案日期、拍卖单位、拍卖日期、后期备案日期、拍卖委托人、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及数量、成交确认合同数、起拍金额、成交金额、是否现场监拍等内容,各项数据一目了然,查询汇总方便快捷。

三、严格审查备案资料

对拍卖企业主体资格和拍卖师资格、委托合同是否合法、拍卖公告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拍卖标的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备案资料逐一进行严格审查,绝不马虎。如浙江某拍卖有限公司的一个拍卖标的因第一次流拍后,预备第二次调整委托拍卖金额后再进行拍卖,但在第二次备案的资料中,委托拍卖合同并没有重新订立,而是在原合同上对“金额”一项作了修改,且无委托人的签字确认,同时委托人手写的《委托证明》只是第一次拍卖时的复印件,未作修改,上面的金额与调整后的不一致。对此,我们要求经办人回去后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供委托人新的《委托证明》,再予以办理备案。

四、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公告的监督管理,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凡本区国有、区属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政府性资产单项出租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一次出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为此,自5月份起,我们要求拍卖企业在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备案前,必须经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五、实施拍卖现场监督

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国有集体产权的公物、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有举报投诉的拍卖物品、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以及其他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拍卖活动,指定执法人员到拍卖现场,公布举报电话,宣布拍卖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核对拍卖师资格证。同时,依法监督拍卖行为是否规范、委托人有无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有无恶意串通行为等,以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规范拍卖程序,维护拍卖秩序。

六、强化拍卖后期备案

为加强拍卖活动的事后监管,分局明确要求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拍卖完毕的“标的”、竞买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拍卖成交记录表、拍卖成交确认书、现场监督记录表等到市场合同科办理备案登记,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后期备案的,则一律依法予以处罚。由于宣传、监督到位,因此,今年以来尚无发现拍卖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拍卖后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