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下午,宁波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全区36家行政执法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旁听。
诉讼发生后,分局对此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由沈肖群局长出庭应诉,在准备过程中还首次组织了模拟庭审的推演。
在庭审中,双方就原告在萧山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否从事销售经营活动,该分支机构是否要办理营业执照,该案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违法所得认定是否准确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沈肖群在最后陈述中强调,公司法律规范中所称的经营活动不限于制造、加工和销售活动,还包括与上述业务有关的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维修等活动,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否则构成违法经营;分公司登记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维护市场主体准入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所需,二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需,三是行政机关依法监管、征税所需。
最终,合议庭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工商萧山分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恰当、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维持。